机构名称: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3楼
联系方式:0755-22185924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公交指引:湖贝地铁站公交站:10路,17路,29路,86路,104路,220路,223路;京鹏大厦公交站;10路, 17路, 29路, 85路, 104路, 220路, 223路;罗湖交警大队公交站:17路,104路,B909路;湖贝中路公交站:17路, 104路;
节假日值班电话:0755-25666173
咨询投诉渠道:0755-22185924;电子邮箱:lh_yjglj@sz.gov.cn
地铁指引:2号线(蛇口线)湖贝站B出口
主要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深圳市罗湖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规划,拟订本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机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负责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开展应急通信专用网络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的传输和共享,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指挥协调本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按上级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地震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统筹负责地质灾害、危险边坡、地面坍塌防治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街道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辖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
(十四)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六)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统筹负责应急值班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与管理区城区运行指挥日常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社区网格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二)按要求落实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并配合建立长效常态的文明城市创建机制。
(二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全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水务局、区建筑工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洪涝、干旱、台风防御工作。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及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掌握水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区属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地质灾害、危险边坡、地面坍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危险边坡、地面坍塌应急抢险工作。经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责任主体明确的,由责任主体立即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和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由区建筑工务局承担,按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开展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2.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原则”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管区域。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辖区市管区域(含市管市政公园、风景区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联系市应急管理局督促市属行业管理部门和主体责任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订全区安全生产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抽查区级审批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的推广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含成品油)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初级审查。
(六)负责备案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达重大危险源标准的单位的相关信息。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甲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现场安全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八)负责核发辖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备案证明并按要求进行监管。
(九)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备案管理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组织协调除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