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兴建物业的接收。区物业办接到区政府指定政府物业接收文件后,应及时跟踪了解物业项目的情况,移交单位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要通知区物业办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物业及相关资料移交区物业办;验收不合格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再移交,如需立即移交的,应征求区物业办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汇报,待区政府批准后再移交。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通知区物业办参与竣工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填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2.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3.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4.竣工验收证明;
5.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6.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消防验收证明;
8.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9.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凭证;
10.固定资产入账资料。
(三)建设单位和区物业办根据物业资料和设备设施清单现场查验物业、设备设施数量及状况,符合移交条件的,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物业资料的,须列明未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资料的具体时间。
(五)物业移交后,工程或设备设施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区物业办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新建物业建成后,有关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产权初始登记等相关后续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物业资产,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物业固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