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郑学定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区房屋安全管理,禁止拆建改造房中房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价节节攀升,房屋租赁市场需求旺盛,房租价格也水涨船高,为最大化地获取租金利益,部分小区业主不惜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房屋分隔成多个“房中房”进行出租。擅自拆建不仅影响建筑安全,还造成消防隐患,“房中房”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居住安全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区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房中房”违法改建行为进行排查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结合你们所提出的建议,我们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治。
一、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推进解决“房中房”规范体系建设。按照《深圳市“房中房”安全综合整治标准(试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市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安办〔2017〕99号)、《罗湖区“房中房”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会同住建、安监、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开展“房中房”整治,深入各住宅小区,对业主以及住户宣传讲解政策要求。通过明确牵头单位,加快推进安全综合整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街道执法队伍组织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市“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要求,罗湖区2017年度完成涉及10个街道共1216 套“房中房”的集中整治。
二、多方发力,实施清理整治举措。对于您提出的建议一“严禁产权所有人或租赁中介拆建改造房中房。对擅自做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区或街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进行查处”,我区一是安排执法人员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向辖区居民宣传“房中房”违法改建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并通过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发放《致辖区业主、“二房东”、租客的一封信》等告知书,以及在业主微信群发布查处信息等方式,告诫小区业主文明装修,杜绝违法改建,督促业主自行整改。二是安排各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会同网格员对辖区内重点小区进行摸底排查,重点加强对“房中房”施工中擅自破坏承重结构行为的检查,全面掌握“房中房”违规问题情况。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和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查处,安排技术人员上门现场查勘,与物业管理处积极沟通,调取房屋图纸,对房中房施工是否涉及破坏承重结构进行研判,对有破坏结构行为的依法处理,并要求物业管理处采取措施敦促其整改;同时依托出租屋网格系统建立发现、调查、处理、反馈、督办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织召开整治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明确分工,联合派出所、社区工作站、小区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群策群力、齐抓共治。三是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处配合执法部门行动,主动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和巡查,坚决遏止“房中房”新增量,整治好“房中房”回潮问题。
三、明确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二“加强住宅区房屋安全的常态化监管。必须明确执法部门和主体责任人(如物业公司)的职责,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要防止基层‘三管三不管’的状态”,我区依托长效管理机制,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一是明确存量整治机制,以街道办事处为存量整治主体,对已排查出的“房中房”,各街道办联合派出所、物业管理处、社区工作站、业委会进行联合整治,对“房中房”违法改建行为主要以“自拆为主、强拆为辅”的方式,并做好“回头看”工作,始终对“房中房”违法改建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建立日常监管机制,物业管理处作为小区的日常管理者,是小区房屋的日常监管主体,必须履行好监管责任,做好前端把控。一旦发现小区内有“房中房”存在,物业管理处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要求业主或施工主采取措施整改,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立刻上报到辖区街道执法部门,必要时通过停水停电等措施督促整改;如物业管理处未能尽到监管责任,住建局物业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物业管理处进行问责或处罚。此外,各街道均设有多名社区网格员,实行分片负责,责任到人,对疑似在建“房中房”或已经建好的“房中房”进行上报,由街道执法队、社区工作站到现场进行核查处理。三是建立零散作业管理制度,针对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零散作业,建立完善的监管办法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监管责任,对真正有装修装饰需要的业主,严格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审批。四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以派出所、街道执法队、住建、安监部门为执法主体,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由派出所对违法改建者进行训诫,责令限期自行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街道执法队、住建、安监部门联合行动从严清拆,严防“房中房”问题回潮。
四、对于您提出的建议3“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行为。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规范租赁行为,防止租赁行业乱象重生”,由于涉及房屋租赁有关法律问题,主要是要增强住房和建设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产权部门等执法的便利,方便取证,方便执法,而不是陷入门难进、人难见、取证难的困境。也建议市层面出台地方法规,研究对业主可采取的法律措施,加强对房屋业主(产权人)的查处力度,因为房屋的业主很容易确定,到产权登记中心一查便知,二手房东在实际调查中则较难确定,只有从产权人这个源头抓起,“房中房”问题才抓到了要害处。市、各区出台的一些关于“房中房”的整治标准、规定等多是从安全技术角度或部门角度加以规定,执法便利性不高,技术性强,涉及部门多,导致操作性下降。执法主体也很关键,不论是住建部门对房屋结构安全还是规划土地部门对规划违法的查处都需要繁杂细致的取证,执法难度大,建议市层面在立法时统筹考虑,对执法主体进行明确,并赋予其便利高效执法的权力,高效打击“房中房”隐患。
五、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房中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是继续开展“房中房”违法改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彻底到位。二是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宣传单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业主、租户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同时加大对违建拆除队伍的安全意识、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随着城市更新、棚户区等改造,越来越多的旧房拆除,客观上又产生了“房中房”的新需求,宣传教育也将相应加强。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房中房”违法改建检查和整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防范“房中房”违法改建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房屋安全的关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有序运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和参与。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您的建议,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各部门的联动,研究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也希望你们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住宅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关注和支持!
此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联系人:王景,联系电话:8233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