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11440303007542320T/2020-00050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6-05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0〕4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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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20〕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资源有序开发、现行政策落实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补助政策收到良好的效果,制定本补偿办法。

  第二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透明的原则。从全市生态建设和区域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出发,科学制定考核和实施细则,公开操作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

  第二章  补助标准、时间和对象

  第三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600元,补助经费在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时间为3年,即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适用对象为罗湖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的原村民,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一)登记在册的大望、梧桐山股份合作公司原始股民,包括1992年6月30日农村城市化及后来因继承、转让形成的股民(通过转让、赠送、买卖得来的非原村民的股民除外)和农村城市化时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享有一定比例分配的股民。

  股民将其持有的1份股权转让给2个及以上的股民,受让的若干股民只能享受1份补助;股民持有若干份股权的,只享受1份补助。对于75周岁以后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的原股民,其在转让股权后可继续享受补助。

  (二)上述股民的配偶、儿子及其配偶、女儿(1992年6月30日农村城市化前已出嫁的除外),且为中国内地居民的。

  (三)1992年6月30日农村城市化前农转非,世代(“世代”,是以申请人为第一代,往上追溯到第三代)居住大望、梧桐山社区的原籍村民。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一)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条件的补助对象,户籍迁出大望、梧桐山社区的,或已取得国外居留权的不予补助。在补助期间户籍外迁的,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发放至迁户当月止。因读书、服兵役而户籍外迁的,可继续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直至完成学业或服完兵役。

  (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不予补助。

  (三)在实施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补助对象涉及刑事犯罪的,自人民法院做出有罪生效判决之日起,停发其个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直至服刑、缓刑或假释考验期满。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于前述人员服刑、缓刑或假释考验期满当月恢复。

  (四)补助对象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期间死亡的不再给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第七条  所有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环境,支持大望、梧桐山社区的保护与转型,配合政府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停发或扣减其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一)破坏生态环境(如毁林、引发森林火灾、破坏水库生态、污染环境等)的;

  (二)污染环境(如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产生较大环境影响事件)的;

  (三)违法抢建抢种(包括在水域非法养殖)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出租物业用于非法小作坊经营、直接经营非法小作坊的;

  (五)不配合政府进行公益项目、重大项目开发建设的;

  (六)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的。

  第八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补助对象只能享受一份补助,不得重复申领。

  第九条 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补助对象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政策的,从其条件发生变化当月起停发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审核与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条件的人员,由申请人据实填写《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格认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无填写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对本公司股民填报的《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审,填报初审意见后交社区工作站进行复审,社区工作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审通过后,由社区工作站统一报东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资格认证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考核。对存在不符合申请补偿条件的申请人,由东湖街道办事处填写《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见附件2),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后,东湖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人信息及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东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或举报,东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回复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东湖街道办事处按照核定的最终补助人数和金额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个人账号,并填制《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见附件3)抄送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条件的人员应据实申报,如存在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的,3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情节严重的取消补助资格。东湖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对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对因工作疏忽造成数据错漏、情况失实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弄虚作假的,以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个人,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明工作,对政策发布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罗湖区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 条本办法由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

社区


居民小组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申请类型(在所属类型前方框打“√”)

□  登记在册的原始股民。
□  原始股民因去世或其它原因将其拥有的股权继承或转让给户籍原村民的,受益的户籍原村民。
□  原始股民的配偶和子女。
□  1992年6月30日城市化前已农转非,世代居住大望、梧桐山社区的原籍村民。

声明:本人已明确知道个人责任、义务,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股份公司意见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意见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东湖街道办事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

社区


居民小组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东湖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意见

违反事由:
 
 
 
 
 
处理建议: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东湖街道办事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

  东湖街道办事处社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备注





































  本社区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人员共计名。

  说明:出生日期请按8位数标准格式填写,如19880101。

  制表人:                      社区负责人:

  东湖街道办事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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